花季少年小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小琴在网络上认识成为好友,并约定暑假小丁去父母打工的城市期间与小琴见面。2016年暑假,小丁如约来到芜湖,见面后两人产生了深深的好感,并数次发生性关系。一个多月后,小琴发现其已怀有身孕,小琴父母父母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小丁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案件被移送至鸠江区检察院办理。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卷宗认为,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及相关言词证据,女孩小琴在案件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小丁没有任何胁迫暴力行为。双方尤其是女孩小琴均属完全自愿。同时,犯罪嫌疑人小丁的年龄存在疑问。其户籍上的日期是2000年4月,但其一直供述其真实的年龄系2001年4月,公安机关对小丁的年龄进行鉴定,认为小丁的年龄已满十六周岁。

年龄的疑问

承办检察官通过询问小丁的母亲,了解到小丁不是在医院出生的,小丁出生那年是闰四月,属蛇,由于其所在的北方农村报户口是小丁的爷爷报的,报错生日情况很常见。小丁目前是学生,平时老实听话,他的母亲希望检察机关调查清楚,以免影响到孩子的将来。承办检察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接生人员、邻居、同学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以排除合理怀疑。公安机关通过走访接生人员的证言、村委会人员的证言、上学的学籍材料及出生证明,除了学籍材料上小丁的出生年月与户籍完全相同外,其他证据均能证明小丁的生日不是2000年,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此时,小丁的母亲递交了几张小丁百日留影的照片,承办人立即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核实情况。经查,其作案时年龄确实未满十六周岁。

罪与非罪——法与情的较量

经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小丁家中共有2个孩子,其父母带着弟弟一直在芜湖打工,其一直跟随爷爷奶奶长大,其父母对其管教不多,但小丁为人老实,没有不良伙伴和不良嗜好,也没有做过其他违法的事情,目前正在老家读技校。小丁很懵懂,缺少对必要的生理知识了解。此次犯罪是由于和小琴陷入早恋“偷食禁果”导致事情的发生,其表示很后悔给小琴造成了伤害。而小琴则表示其系自愿与小丁发生关系,目前胎儿已被流产,身体已经休养好,现在学校正常就读。小琴的家长希望依法追究小丁的刑事责任。

此时,案件承办检察官陷入了苦恼。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本案中,不满十六周岁的小丁与小琴先后数次发生性关系,且造成小琴怀孕的后果,是否符合该解释的规定?同时,本案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数次的性行为均系被害人小琴主动要求的,且通过短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小琴对小丁有着深深的爱恋。在这种情况下,以强奸罪追究小丁的刑事责任是否有失妥当?是否能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理念?对于一个正在学校就读的小丁来说,此事会给其造成多大的影响?但是如果不追究小丁的刑事责任,那如何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爱和保护呢?

案件报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大家一致意见认为,不应当追究小丁的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将不应追究小丁的刑事责任意见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承办人对此也表示同意,愿意撤回对小丁的起诉意见。承办检察官通知了被害人家属后,被害人家属表示强烈反对,“你们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那我们被害方的利益谁来维护?”案件顿时陷入僵局。

检察官释法说理,双方家属终和解

检察官通过将案件的主要情况、小琴在案件中的作用、小丁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向小琴的父母进行讲解,被害人家属才表示愿意和小丁的家属进行面谈。经过检察官对双方进行组织调解,犯罪嫌疑人小丁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礼道歉,并给予被害人小琴3万元用于补偿对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

双方调解后,检察官对双方的父母开展了亲职教育,告知双方父母平时要注重与孩子的沟通和交流,发现不法行为时要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孩子在青春期会有早恋行为,要告诉孩子正确地对待早恋,爱护好自己的身体不受到伤害。双方父母均表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将此事对两个孩子的影响缩到最小,此举拯救了孩子的未来,挽救了孩子的灵魂,感谢检察官为孩子们所作的努力,此次事件的发生,父母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将总结教训,关心孩子的所思所想,帮助他们在人生的旅途中顺利度过。

如今,两个花季少年都已正常地在学校安心读书。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已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小丁的记录进行严格封存,防止此次事件对孩子的未来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