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经营洗车生意的夫妻看到清洗的车上掉落了钱包,首先想到的不是将钱包物归原主而是据为己有,结果两人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可谓得不偿失。日前,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7年10月22日20时许,李某驾驶出租车到陈某某及妻子周某某经营的临时洗车摊位上清洗车辆。陈某某在取车内后排脚垫时看到掉落的李某钱包顿起贪念,见李某没有察觉便将钱包扔进洗车点旁边的马路绿化带藏匿,车辆清洗结束,李某开车回家。陈某某从绿化带中取出钱包拿回家交给妻子周某某,周某某将钱包打开后发现钱包内有驾驶证、身份证及大量现金。周某某在明知该钱包系驾驶员所有的情况下将现金藏匿在家中厨房米桶内,将钱包及包内其他物品藏匿在家中储物间一塑料储物箱内。李某到家后发现钱包遗失,便回到陈某某洗车摊位上询问陈某某、周某某,两人均称没有看到李某钱包等财物,李某遂电话报案。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周某某家中查获被盗钱包和现金,经清点有现金8555元及李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现已发还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两被告人具有坦白、返还被盗财物,被告人周某某系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系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是我国自古追求的理想图景,当前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强调公民应有“诚信”。“贪财而取危,贪权而取竭”,面对利益诱惑我们至少应守住法律的底线,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去获取利益,更不能损害他人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