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鸠江区法院举行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农民工工资集中发放仪式。当天有20余名农民工来到发放现场,承办法官将20余万元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别发放给他们。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洪某某已拖欠24名农民工工资近两年,为帮助他们早日要回拖欠的工资,承办法官对该案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主动承担讨薪职责,多次与洪某某沟通谈话、给予其筹款时间,洪某某在承办法官积极督促下最终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

2013年6月,包工头洪某某承包芜湖市鸠江区某小区瓦工工程,于2015年底完工。洪某某在工程清算结束后拖欠唐某某等24名工人共计463900元工资,并拒绝接听电话、离开住所。2016年2月,部分工人前往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集中区管委会)投诉。随后,集中区管委会展开调查,并对洪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6年3月6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然而,洪某某在收到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且更换电话号码。2016年6月18日,洪某某在上海市京沪高速安亭公安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案发后,洪某某分批次支付工人工资251000元,仍拖欠工资212900元。公诉机关将该案起诉至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洪某某支付剩余212900元工人工资。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案发后能积极支付拖欠的工资,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鸠江区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关系和谐的重要作用,将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心,追求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正是在鸠江区法院大力倡导下,该案承办法官能积极延伸刑事审判职能,为24名农民工顺利讨回全部工资。